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立家禽屠宰場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立家禽屠宰場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立家禽屠宰場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油炸作業、屠宰作業、水產品加工處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設計產量達 150 公秉/年以上)等程序,資本額大於 3 萬元或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管制重點主要針對公私場所以加熱食用油方式處理食物之作業或屠宰作業等過程,可能排放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異味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前述公私場所從事屠宰作業「場房」面積之認定,係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場房面積為認定依據,本案倘貴轄立家禽屠宰場進行屠宰作業程序,未符合前揭許可公告條件,則非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自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