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環保單位在檢測加油站各項應檢項目時,能否在7日前函知各加油站業者,且檢測後如發現需維修,能否給予7日維修期限等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環保單位在檢測加油站各項應檢項目時,能否在 7 日前函知各加油 站業者,且檢測後如發現需維修,能否給予 7 日維修期限等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環保單位在檢測加油站各項應檢項目時,能否在 7 日前函知各加油站業者,且檢測後如發現需維修,能否給予 7 日維修期限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為確保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作業方式之一致性,避免檢測方式及結果之合理性與公正性引發爭議,本署業於 100 年 9月 8 日以環保署空字第 1000078298 號函送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作業參考原則(諒達),供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執行參考;本案有關環保單位於檢測加油站各項應檢項目時,能否在 7日前函知各加油站業者,且檢測後如發現需維修,能否給予 7 日維修期限等疑義,貴局可依前揭參考原則並考量相關稽查檢測作業之合理性與公平性,本權責辦理,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