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函詢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引用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方法及核定結果疑義案
要旨
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函詢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 ,引用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方法及核定結果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函詢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引用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方法及核定結果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紙漿、紙製品、木造品製造或處理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1
000.00V,V 值為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用量之 VOCs 含量百分比,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同時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法已明定。
二、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函詢其殺菌劑、上膠劑、內添上膠劑等原(物)料所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檢測結果經貴府審核認定疑義一節,查該些原物料非屬本署公告「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型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A716.10C)」之方法適用範圍,該類基質檢測項目應依本署公告方法「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M735.70B)」檢測。本案請貴府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並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核算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