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金屬熱處理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金屬熱處理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金屬熱處理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除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針對金屬加熱及冷卻過程可能產生之燃燒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及油煙等之空氣污染問題,加以管制。其中氣冷或水冷處理作業,係指單純以氣體或水作為冷卻之媒介,因未產生空氣污染物造成污染,故予以排除。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金屬熱處理作業,使用真空熱處理爐並以電能方法加熱氣體方法冷卻之處理爐,並使用氮氣冷卻裝置將爐體內工件以氣體冷卻方式降溫,倘其污染源設備係屬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處理作業者,則非屬前揭金屬熱處理程序管制對象,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