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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於試車期間內申請停工作業之期程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 於試車 期間內申請停工作業之期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 於試車期間內申請停工作業之期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時間屆滿後 15 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同條第 2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又同條第 3 項規定,審核機關應於完成檢測報告書審查前進行現場勘查;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上述規定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檢測審核程序。

二、倘公私場所因特殊原因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依前揭規定,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查本案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廠區周邊堤岸塌陷,導致其鍋爐排放系統損壞部分機械設備,該公司分別於 100 年 10 月 4 日及 12 月 26 日二次申請停工,並經貴局同意停工期間至 101 年 4月 5 日止,惟查該公司係分別以不同住址公文申請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 操作許可證及停工,且未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貴局亦未查明該公司許可申請情形,即逕行同意暫時停工,致產生本案停工與試車期程認定之爭議,爾後 貴局應先查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操作狀況及許可申請情形,倘公私場所無法如期完成試車,應告知可依規定申請試車展延,避免因逾試車期限遭駁回許可申請。

三、本案○○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倘已逾前揭試車期限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且未提出試車展延申請,自可依前揭規定駁回其許可申請;另倘該公司修復機具後,仍應向貴局重新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並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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