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程序(M01)之退火機區是否產生氮氧化物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程序(M01 )之退火機區是否產生氮氧化物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程序(M01)之退火機區是否產生氮氧化物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 2 批及第 5 批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之冶煉,且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達一定規模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查一般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中,以電力為能源密閉隔絕空氣之退火機,其電力加溫過程即不會產生氮氧化物。本案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之退火機,倘使用電力加溫,應確認其退火機區是否採隔絕空氣進入方式作業,並確認其原物料是否有含氮物質,再據以判定其退火處理是否有產生氮氧化物排放之虞,本案因該公司來函所附資料不足,仍應依現場實際製程認定,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