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福○○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大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福○○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 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福○○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係數為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製程操作單元中含括以樹脂粒/塑膠粒等為原料進行押出成型或射出成型者,應選用本製程之排放係數,其原料係指製程中使用含 VOCs 原物料或製程反應過程會造成 VOCs 排放之主要原物料皆屬之;合成纖維加工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為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該程序係指採用合成有機纖維,如:聚酯纖維、尼龍纖維等原物料,經物理作業程序,製成相關成品者。
二、本案○○公司倘以尼龍粒為原料,進行押出、抽絲、牽伸、捲取等過程生產尼龍纖維(合成纖維一種),則屬適用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
2.368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不適用以合成纖維加工程序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
三、倘○○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之製程排放有高估之虞,該公司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況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