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日認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日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日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本辦法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同類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單位或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有關貴局來函所述轄內某工廠之空污甲級專責人員於 100 年 12 月19 日始辦妥人員移交清冊之手續,惟於 100 年 12 月 1 日即已辦理勞保退保一節,前揭辦法中雖有規定需有勞、健保資料同意書提供查詢,但並未規定僅以勞、健保資料做為在職與否之判定。請貴局本於權責查明該工廠原專責人員於 100 年 12 月 19 日時,是否仍確實於該廠任職,再據以認定其是否違反前揭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責人員有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以及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