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六輕各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及審查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六輕各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及審查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六輕各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及審查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及其依據之順序,包括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公告係數計量規定)之公告事項四,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之公私場所,得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承諾之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二、本案貴局所提六輕各廠採環評核定係數申報者,是否適用公告係數計量規定之設備元件洩漏濃度低於 5ppm 者,需申報個數但不計排放量之規定,或採用公告係數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本署業於 93 年 7 月 15 日環署綜字第 0930050333B 號函核定「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規定六輕各廠設備元件排放係數之計算方式,係依實際量測之洩漏濃度,以層次因子法估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六輕各廠倘採用公告係數計量規定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依前揭規定,得選用附表所列之公告係數或環評核定之排放係數等兩種計算方式,計算設備元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作為申請許可或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年排放量之依據。惟仍應選用同一種計算方式進行申報,如六輕各廠選用環評核定之排放係數進行申報,則所屬各廠各項申報項目皆應引用環評係數,不可混用公告係數計量規定附表所列之係數。六輕各廠應以同一種排放係數計算方式申報,避免六輕各廠為減少申報量,而選擇性引用不同排放係數中較低者進行申報,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三)本案六輕各廠於 96 年起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引用環評核定之排放係數,則六輕各廠應全面引用該係數進行申報,不適用公告係數計量規定之設備元件洩漏濃度低於 5ppm 者,需申報個數但不計排放量等相關規定
三、本案貴局所詢環評係數是否等同自廠係數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公告係數計量規定,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倘六輕各廠認為實際排放情況優於公告係數值者,業者可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建立自廠排放係數,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據以計量。
(二)另查「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規定,並未規定環評係數等同自廠排放係數。爰此,適用環評排放係數之六輕各廠,倘認為實際排放情況優於原先環評排放係數者,仍應依上開規定重新申請自廠排放係數。
四、有關本署 87 年 9 月 11 日(87)環署空字第 0061868 號函(諒達),係函示說明氫氣或液化石油氣之性質屬於低污染性燃料,使用該兩項燃料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零費率計算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非屬核定○○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核定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