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申請安全閥免裝設集氣系統之認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申請安全閥免裝設集氣系 統之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申請安全閥免裝設集氣系統之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稱排放標準)第 33條第 1 項規定,製程釋壓裝置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或燃料系統。但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製程釋壓裝置啟動時可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應妥善收集及處理,以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達到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之目的,倘有安全顧慮,未能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或燃料系統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予設置。
二、本案貴局應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補充說明安全閥跳脫之發生頻率及發生原因,並考量防制設備是否有增加處理餘裕等因素,倘為經常性發生,則短時間排放大量揮發性有機物,仍應導入適當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減少對環境污染。有關該公司所提安全閥裝設集氣系統,可能瞬間排放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造成廢氣處理系統損害或系統跳車,倘有安全疑慮,未能依規定設置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或燃料系統者,得檢具符合前揭排放標準規定之減量排放管制精神之替代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報經貴局核可後辦理。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認定之。
三、副本抄送經濟部工業局,建請加強輔導該公司辦理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改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