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棉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棉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 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棉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管制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醋酸纖維、聚酯纖維、、、、碳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者;僅從事加熱熔化、押出、加壓、抽絲、延伸、或切棉等相關物理加工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另依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尼龍粒為原料,經加熱壓出、驟冷、牽伸、捲取等過程製成成品,屬物理加工程序,非屬前項化學合成方法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惟倘該公司係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涉及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則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