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廢油處理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廢油處理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廢油處理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加以管制。前揭公告條件所稱熱處理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
二、本案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廢油處理程序,包括從事過濾、間接加熱及乳化等作業程序,以固液分離及袋濾方式分離液體所含雜質固體,倘未涉及油水分離或熱處理方式,則與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公告條件不符,非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查明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