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使用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使用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 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使用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貴局針對本署本(101) 年 1 月 19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10007215 號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一之附表一中,以燃燒或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排放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疑義一案,本署說明如附。另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事宜,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請貴局於本(101) 年 5 月 15 日前完成所有補徵案件審查作業,並函送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