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司○○處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 法所稱工商廠、場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本署業於 86 年 10 月 9 日以(86)環署空字第 42007 號函釋在案。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屬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該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係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一部分,自屬規定之工商廠場管制對象,倘其發生逾期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經確認違規情節屬實,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之工商廠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