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廢棄物(廢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之檢測方法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廢棄物(廢溶劑)中揮發 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之檢測方法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廢棄物(廢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之檢測方法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該公司於製程中使用之化合物 N-二甲基咯酮(N-Methyl-2-pyrrolidone,NMP),廢棄物(廢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之適用,可參考本署公告方法「土壤及固體基質樣品製備與萃取方法-平衡狀態頂空處理法,NIEAM157.00C」、「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M735.70B」或「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M711.01C」檢測。
二、另有關填寫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M5 之廢棄物(廢溶劑)中有機物含量之重量百分比資訊,應以檢附本署核給許可證之檢測機構,依公告檢測方法出具之檢測報告佐證為原則。惟本案該公司於製程中使用之化合物 N-二甲基咯酮,於檢測機構未取得或無法取得認證時,倘須依前揭標準檢測方法執行檢測,應要求檢測機構依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提出檢測品保品管作業程序,經本署審查認可後,據以辦理檢測及申報事宜。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