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失效觸媒,以高溫氧化之燃燒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失效觸媒,以高溫氧化之燃燒程序,是否屬本署 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失效觸媒,以高溫氧化之燃燒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粉末冶金程序,係指從事粉末混拌、燒結脫脂、結合劑混煉、蒸氣處理及溶劑洗淨之作業者。另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2.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3.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量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四百公噸/月以上者。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失效觸媒,以高溫氧化設備去除其碳成分之濃縮精煉作業程序,依該公司來函提供附件之製程流程說明圖,尚難逕予確認是否符合前述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粉末冶金程序,或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為確保該公司權益及許可申請之正確性,應以實際情況認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