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請本署重新核算96-99年空氣污染防制費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請本署重新核算 96-99 年空氣污染防制費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請本署重新核算 96-99 年空氣污染防制費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7 年 3 月 31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23955 號公告事項「公告本署委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之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辦理。」業已委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等相關事宜。
二、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管制精神,係以徵收污染源實際排放量,落實污染者付費為原則,倘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方式無法據以反映該公司真實污染源排放現況,建議貴局可邀集學者專家針對該公司所屬製程之物理、化學污染排放特性進行討論,確認污染源實際排放量後,據以核定該公司所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認定方式疑義問題,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儘速回復該公司辦理情形,並協助該公司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重新核算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