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飼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條件所稱之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其主要目的係將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所規範之工廠,納入許可管制中,即倘屬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且其製程符合本署公告條件者,應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其製程條件符合前揭公告條件,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仍請貴府查明該固定污染源是否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所規範之工廠,倘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非屬前述規定所規範之工廠,則尚不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仍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