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貯存場設置油水分離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貯存場設置油水分 離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貯存場設置油水分離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本項公告管制重點係為規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避免排放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
二、本案貴轄○○有限公司所詢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貯存場從事廢棄物(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作業,且設有油水分離機,倘該廢棄物非屬事業廢棄物,其相關處理程序(如回收拆解或粉碎分類等),非屬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則不符合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