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廢棄物處理機構從事廢潤滑油等相關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屬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廢棄物處理機構從事廢潤滑油等相關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屬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棄物處理機構從事廢潤滑油等相關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屬公告第 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本項公告管制重點係為規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避免排放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從事廢油、油泥等廢棄物之相關處理作業,包含:物理處理(過濾、固液分離、淨油)及化學處理(乳化)等,以管式加熱器間接加熱且設有油水分離機,倘處理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且作業過程有處理程序如油水分離等,已屬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則符合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