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化纖總廠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化纖總廠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疑 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化纖總廠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VOCs 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係數(以下同)為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為 0.25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合成纖維加工程序為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法有明定。
三、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化纖總廠倘從事聚酯合成纖維製造,以乙二醇及對苯二甲酸為原料,進行聚合反應生產聚酯粒之程序,屬適用公告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之排放係數 0.25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另以相同原料進行聚合反應生產聚酯絲之程序,如包含押出、紡絲、捲取等程序,則屬適用合成纖維加工製造程序之排放係數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倘該公司從事聚酯合成纖維製造程序,包含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生產聚酯粒,並以聚酯粒為原料進行聚酯絲生產,則適用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排放係數 0.25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與合成纖維加工程序排放係數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之和,即 0.61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前揭內容,本署業於99 年 1 月 12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04287 號函釋 貴局在案(諒達),倘該公司製程、原物料使用未有異動或變更情況,並不適用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為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等係數計算 VOCs 排放量。
四、倘該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製程排放有高估之虞,則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請 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