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使用於表面塗裝作業之原物料是否應依有機溶劑含量比例計算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之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使用於表面塗裝作業之原物料是 否應依有機溶劑含量比例計算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之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使用於表面塗裝作業之原物料是否應依有機溶劑含量比例計算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表面塗裝程序,係指以金屬或非金屬品為原料,經表面塗裝或乾燥等程序,從事表面塗裝作業,其使用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為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本公告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從事表面塗裝作業,使用碳氫化合物作為溶劑(有機溶劑)達規定量、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值及廠房面積達一定規模者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不論所使用有機溶劑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比例,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前述有機溶劑之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係以全量計量為原則。
二、本案貴轄○○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表面塗裝程序,倘經全量計量之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廠房面積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值達前述公告條件者,則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