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之原物料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認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 之原 物料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 之原物料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紙漿、紙製品、木造品製造或處理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1
000.00V ,其中 V 值主要係指原(物)料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百分比(%),代入得出各項原物料 VOCs ,倘完全揮發之排放量,再以質量平衡計算,扣除產品含量,製造過程未排放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之原(物)料含量及留存於廢水、廢棄物之揮發性有機物量等結果,得出符合實際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 之殺菌劑、上膠劑、內添上膠劑等原(物)料VOCs 檢測方法有疑義案,查○○公司前於 100 年 11 月 29 日以隆后廠字第 11127 號函(副本諒達)詢得否以「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2 部:氣相層析法(CNS15039-2)」檢測方法檢測原(物)料 VOCs 一節,因該方法係將化合物經鑑定(定性)後,使用內標準法從波峰面積加以定量,再據以試算試樣之VOCs 含量,與本署針對原物料及產品中之揮發性有機物公告相關檢測方法原理一致。本署於 100 年 12 月 2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113921 號函(諒達)知 貴局應以公告之「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5.70B)」 進行 VOCs 含量檢測在案。
三、另本案貴局函詢應以何種檢測方法予以認定○○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 之殺菌劑、上膠劑、內添上膠劑等原(物)料之總 VOCs 含量疑義一節,因「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型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 A716.10C)」 係測量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倘該公司製程之原物料成分複雜且由多種揮發性有機物混合組成,欲計算其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則得適用測量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 NIEA A716.10C 之檢測結果予以認定。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查明後,逕復該公司,並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核算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