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廢潤滑油等相關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廢潤滑油等相關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屬本 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 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廢潤滑油等相關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加以管制。前揭公告條件所稱熱處理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
二、本案請貴局查明○○工程有限公司所從事廢潤滑油等相關處理程序是否設有油水分離機,倘其作業程序未涉及油水分離或熱處理等方式,則與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公告條件不符,非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設置情形,本權責查明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