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玻璃纖維企業(股)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計算方式疑義案
要旨
貴轄○○玻璃纖維企業(股)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計算方式疑義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玻璃纖維企業(股)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計算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依據順序如下: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中,從事其他塑橡膠製品處理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接著劑適用)排放係數為 1000.00V,V 值為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用量之 VOCs 含量百分比,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同時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法已明定。
三、本案該公司函詢生產玻璃纖維強化熱固性塑膠桶之反應過程會發生架橋反應,原料使用之苯乙烯部分存留在產品中,V 值應採計為樹脂硬化反應後之殘餘苯乙烯量疑義一節,本案生產過程所使用之苯乙烯,並無實際檢測分析數據,尚不足證明因生產前原料、生產過程中存留於產品及生產完成後殘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依前揭規定,該公司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主管機關認可檢測方法之實際檢測結果、供應商所提供之成分分析報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檢測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生產過程(架橋反應)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存留及逸散量及最終產品殘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作為質量平衡計量排放量之計算基準,經 貴局審查認可後,做為判定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含量之依據。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