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硝酸銀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硝酸銀製程,是否屬本署 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硝酸銀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貴轄旨揭業者倘僅以銀料、硝酸及氧化銀為原料,從事硝酸銀之生產,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造程序。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總排放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故倘該公司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量達 50 公噸/年以上,仍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及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