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硫酸鎳之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硫酸鎳之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 告第 1 批至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硫酸鎳之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於設置或變更後,應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管制目的係規範具有空氣污染顧慮之固定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並確保固定污染源依核定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及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法規規定。
二、有關貴轄○○化工公司倘僅使用粗硫酸鎳、濃硫酸、鎳燒結物及水,從事生產硫酸鎳化學產品之製造程序,則未涉及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請貴局本權責至該公司確認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