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使用之原物料(塑膠土)是否屬有機溶劑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使用之原物料(塑膠土)是否屬有機溶劑之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使用之原物料(塑膠土)是否屬有機溶劑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其主要針對製造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可能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公告條件之有機溶劑,係指用來溶解或稀釋不易溶於水的物質之含碳氫化合物液體,在室溫下易揮發成氣體(揮發性有機物)。
二、貴轄○○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製程中使用之原物料,倘僅有塑膠土且其使用前後均為固態物狀,在室溫下並未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則非屬前揭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管制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