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化製程工場是否屬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化製程工場是否屬公告第 8 批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化製程工場是否屬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及臭味等,予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資源回收廠固化製程工場倘從事事業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為 1,800 公噸/月,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則已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