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對於連線設施設置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對於連 線設施設置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對於連線設施設置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指定公告應設置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等內容。另查同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指定公告應設置監測設施與主管機關連線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上開規定要求固定污染源提報之設置資料,係為確保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符合規範及提升監測數據品質。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所提依法設置之連線設施,透過六輕工業區監測管制室之電腦系統窗口,傳輸至貴局,此程序是否符合法規疑義一節,依上開規定,本署指定公告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應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為確保連線數據品質及防弊,其連線方式應符合前揭規定及書件內容之要求,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執行。
四、本案倘六輕工業區為自行管控區內工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建議可由各廠所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端,直接同步傳輸訊號至六輕工業區監測管制室,亦可達相同管理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