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水泥業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方式及審查疑義案
要旨
函詢 貴轄水泥業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方式及審查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 貴轄水泥業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方式及審查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第 2 點規定,未明列於附表一中之排放係數,得引用附表一中相類似之排放係數,及附表一規定水泥業之旋窯及生料磨估算基礎為水泥熟料,業已明定水泥業以公告排放係數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之計算基準。
二、又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依據順序為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結果、符合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等。另為確保檢測結果能代表污染源實際排放量,在同收費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計算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之檢測,須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規範。
三、本案經查 貴轄水泥業申報煤磨機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皆係引用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非引用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倘業者之檢測操作條件及結果,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則計算其排放量時,水泥熟料或煤使用量皆可作為單位活動強度(估算基礎)之計算依據。
惟為維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程序及查核工作之一致性,本案建請 貴局可與轄內水泥業者協調,選用同一種原物料作為計算排放量之估算基礎。另倘水泥業係以煤使用量為估算基礎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且煤磨機係同時供應兩個製程使用者,則應以總煤使用量計算活動強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