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 貴轄業者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涉及廢溶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部分,查本署公告「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 A716.10C」 方法僅適用在塗料、油漆、瓷漆或相關表面塗料中揮發物含量,合先敘明。
二、另有關「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11.01C」 係適用於檢測個別物種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如要檢測一般溶劑中之揮發性有機物,則須有已知成分名稱及濃度之標準品作為定量之依據,而本案檢附物質安全資料表所載之清洗劑為 C9-C15 烷類及環烴類混合物,非 NIEA M711.01C 適用項目,爰此,該方法顯然不適用。
三、複查本署公告之檢測方法中,如「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5.70B」 係利用質譜儀確定污染物種類,再確定污染物含量,建議業者可請檢測機構自行驗證污染物種類後,依據其品保品管作業程序進行檢測分析;
另檢測方法如「水中總有機碳檢測方法-燃燒/紅外線測定法 NIEAW530.51C」亦可依據業者廠內之廢溶劑特性,確認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