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其製程許可證申請及定期檢測疑義案
要旨
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詢其製程許可證申請及定 期檢測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詢其製程許可證申請及定期檢測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101 年 8 月 10 日○○○字第 1010810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 100 年 12 月 19 日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公告第 2 批及第 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灰鐵鑄造程序、鋼鐵鑄造程序,其公告條件係指從事鋼鐵元件鑄造,且其所有熔爐(含熔解爐、熔鐵爐等)、電爐(含電弧爐、週波爐、誘導爐等),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者,或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下,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
三、依本署 95 年 4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25387E 號函公告內容:「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主要係考量前述製程生產過程,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處理程序易產生戴奧辛,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四、本案 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從事不鏽鋼錠生產程序,倘僅係以不鏽鋼捲為原料,經感應熔解爐以感應渦電流直接加熱,並融化成鋼液後澆鑄成不鏽鋼錠之產品,未加入熔劑或副原料進行冶煉、純化或改變鋼鐵成分之程序,則應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鋼鐵鑄造程序。
五、另本案所詢生產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定檢對象一節,倘該廠製程不符合上開公告製程對象,則毋須辦理戴奧辛定期檢測。
六、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