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君函詢金屬軋造程序外之柴油儲槽,是否可認定為非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污染源設備,毋需記載於許可證之相關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君函詢金屬軋造程序外之柴油儲槽,是否可認定為非屬與空氣 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污染源設備,毋需記載於許可證之相關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君函詢金屬軋造程序外之柴油儲槽,是否可認定為非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污染源設備,毋需記載於許可證之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之操作許可內容為:「(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此係規範許可核定內容應以污染源設備、製程、燃料、原(物)料或產品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直接相關之操作條件為主,即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所核定之許可條件下進行操作,以避免其超過相關污染管制規定。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軋造程序,係指:(一)以高溫(500℃ 以上)加熱後,經輥輪壓延成形之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二)以電熱加熱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金屬軋造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以及同公告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係指:(一)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及裝載操作,且其儲槽總設計或實際儲存量為 25,000 公秉以上者。(二)以 200 公升(或 53 加侖)以下儲存桶,儲存揮發性有機液體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在儲存、裝卸料操作期間,應妥善做好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工作。
三、本案○○所詢金屬軋造程序外之柴油儲槽,是否可認定為非屬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污染源有疑義一節,倘金屬軋造程序之加熱爐燃料係由重油儲槽提供,非由柴油儲槽,且柴油儲槽非該製程中所不可缺少之操作單元,與空氣污染物排放無直接相關,而僅作為管線、噴嘴、零件、機具等非製程生產之用,則毋需記載於操作許可證及計算其污染排放量。惟倘該柴油儲槽係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及裝載操作,且其儲槽總設計或實際儲存量為 25,000 公秉以上者,則屬前揭公告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並依個案實際製程操作情況判定後,逕復潘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