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4 批公司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程序條件,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其公告重點係針對汞電池、鉛蓄電池、鎳鉻電池等製造程序中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倘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僅從事原料(鎳鈷猛氫氧化合物及氫氧化鋰)混合,經燒結、振篩即為電池材料產品包裝出售,未包括前揭電池製造之粉碎、研磨、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則非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查明後依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