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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日期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規定申報日期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日期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前條之紀錄由領有許可證者於每年 1 月及 7 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資料。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資料,前揭規定之申報日應以行政機關之收文日為準,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行認定後依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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