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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執行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執行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因其操作內容異動或變更而與原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倘其係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且其檢測頻率屬第 3 級者,自適用前揭規定,即於取得新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該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起 1 年內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至於第 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另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損毀、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申請換補發案件,因未涉及操作內容異動或變更,其換發之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原許可證相同,僅為註記換補發日期,其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仍應於相同於原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行認定。

二、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異動、變更案件,係因其操作內容異動或變更而與原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倘其係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且其檢測頻率屬第 3 級者,自適用前揭規定,即於取得新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該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起 1 年內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至於第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另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損毀、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原許可證相同,僅為註記換補發日期,其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仍應於相同於原第 1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本案請貴局本權責動者申請換補發案件,因未涉及操作內容異動或變更,其換發之查明後逕行認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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