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容許排放量核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容許排 放量核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容許排放量核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容應記載事項包括:(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效率)及操作條件。(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徑及排放口位置。(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五)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六)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七)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規定。(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採樣設施之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九)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前述規範係指操作許可證所核載內容應以空氣污染排放有關之各項許可參數、條件及數值為主。
二、貴局來函說明三所指於原核給製程年許可容許排放量外,另於前述操作許可證內容之其他規定事項中加註全廠容許排放量上限暨各季排放量規定一節,倘經評估該項許可核定內容具現場可查核性,且規範管制內容技術確實可行,自得依權責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中,核定其他規定事項應包含全廠其他製程容許排放量上限,並依季別核定不同之容許排放量。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依權責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