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製程尾氣之總硫含量檢測相關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製程尾氣之總硫含量檢測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製程尾氣之總硫含量檢測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1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及計算方式規定,針對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以 ASTMD5453 進行製程尾氣氣體之總硫量測定,以確認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所規定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一節,經查前揭 101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針對適用零費率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業已修正為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本案該公司製程尾氣是否適用零費率之規定,係由該公司提供是否使用氫氣、符合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之佐證資料,據以判定,並毋須檢測其製程尾氣含硫量。
三、另來函所詢其製程尾氣約含 40% 以上氫氣回收作為燃料使用,其收費標準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使用氫氣作為燃料者,其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費率,惟應將氫氣及總廢氣量予以分別計算,實際導入製程尾氣之氫氣量方可適用零費率之規定。本案請貴局視個案實際狀況判定後,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