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執行疑義案
要旨
函詢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錄二、(七)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以下簡稱 RATA) ,係指在同一條件下(如:水分、溫度、稀釋氣體濃度等),將監測設施與標準檢驗方法同時量測之 9 組數據作相關性分析,即監測數據與標準檢驗方法之檢測數據,應以相同條件下所測得之濃度進行比較。
二、前揭規定係為確保執行 RATA 之所有監測數據準確性,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數據紀錄之單位、計算方法及氣體狀態條件,應進行校正。
即監測數據和檢測數據皆須排除誤差校正至統一基準(如乾基、0 ℃及 6% 含氧量)後,方能進行數據比對。目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數據倘涉及乾基校正,慣例係以其最近一次進行 RATA檢測之含水分,做為水分校正之依據。
三、函詢管理辦法所稱「同一條件下」之認定疑義一節,查管理辦法所指:「在同一條件下(如:水分、溫度、稀釋氣體濃度等),將監測設施與標準檢驗方法同時量測之數據作相關性分析」,其制定原意係要求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採樣與標準檢驗方法採樣,需在同一時間於同一煙道對排氣成分進行量測,以達到比測之目的,確保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準確性。爰此,「同一條件下」係指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內氣體條件相同。
四、另所詢環保機關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時,是否需將當天檢測之水分數值告知事業單位疑義一節,環保機關為確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準確度,執行 RATA 查核時,因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採樣與標準檢驗方法採樣所使用之儀器不同,自會產生相關參數不同之情形,其處理方式係將監測數據和檢測數據進行校正,去除水分干擾後,再進行數據比對作業,故環保機關毋需將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檢測之水分數值,告知事業單位。請貴局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