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審查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審查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審查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1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壹、一、行業製程排放係數,針對紙漿、紙製品及木製品製造工業之紙漿製造程序,定有每公噸產品生產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660 公斤。
另於同公告附表壹、二、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業已明定各行業固定頂槽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控制)估算公式。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 M02 紙漿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倘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算方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引用上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紙漿製造程序排放係數,據以計算排放量。另有關該廠儲存黑液之固定頂槽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亦應引用上開操作單元之固定頂槽排放量估算公式,據以計算,並依據回收鍋爐之燃燒破壞效率,估算經有效處理過後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情形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