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之設備故障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認定疑義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之設備故障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認定疑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之設備故障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認定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1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中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而主管機關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作為該廠固定污染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相關證明,本署業於 95 年 6 月 8日環署空字第 0950040064 號函釋(諒達)在案。
二、有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檢字第 83 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九、略以:「…『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社會存在之實際情形及物理、化學等現象,綜合予以判斷,並符合經驗論理法則,上開函釋之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固可屬之,…本件原告如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違章情形,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而其裁罰所依據之證據,亦應如上開函釋列舉之廠場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及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以及十、略以:「…,而本件被告並無廠場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排放量或濃度等檢測數據、當地地區之居民詢問結果或檢舉資料…等事證,被告僅以上開稽查紀錄、照片及採證光碟等,即認定…,自嫌無據,即認定人民違章事實,未依具體客觀證據法則之違誤。
」已明述應有具體客觀之證據,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相關證明。
三、本案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之違規採證應如何執行疑義一節,建議貴局爾後針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裁處時,得再詳加綜合觀察各項客觀情事,如排放時間、連續排放久暫、污染態樣、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等,以及檢附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具體客觀之證據,併予審酌。另亦可查核其是否有其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如空氣污染行為、超過排放標準限值、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等)之違規事證,據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