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車輛銷售疑義
要旨
有關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銷售疑義,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銷售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施行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1 日之標準(以下簡稱 5 期標準),101 年 1 月 1 日裝船之進口車及國內製造生產之國產車,須符合 5 期標準。又依 5 期標準備註 10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取得合格證明函或合格證明之既有車型,可生產、製造(國產車以出廠日為準)或進口(進口車以裝船日為準)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且該規定僅針對生產製造(國產車)及裝船進口(進口車)進行管制,車輛販售不屬本法管制範圍。
二、本案經洽本署柴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審驗委辦單位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查察,貴部傳真函附件所載明之合格證明編號及其車型,係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施行日期 95 年10 月 1 日之標準,並不符合 10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排放標準。
三、由於不同期別排放標準管制內容並不相同,依「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規定,車廠應重新辦理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不得申請沿用。
四、依據往例,本署於各期排放標準實施前數年即會公告修訂「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提供足夠時間讓車廠因應,建議貴部於招標文件中註明所採購車輛應符合確定日期實施之標準,即可自行比對車型排氣合格證明,確認其資格是否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