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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寵物屍體焚化設施是否屬公告第八批第二類(廢棄物焚化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寵物屍體焚化設施是否屬公告第八批第二類(廢棄物焚化程序)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寵物屍體焚化設施是否屬公告第八批第二類(廢棄物焚化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 400 公斤/小時以下者。

二、另依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2598 號函釋示:「基於飼主與寵物間之情感,如寵物死後依照人類模式,將屍體焚化後,將其骨灰作適當安置悼念,於主客觀方面均不認定該寵物屍體為廢棄物,…。」是以,該類寵物屍體不屬廢棄物,處理該類寵物屍體之焚化設施非屬廢棄物焚化爐,並不符合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處理寵物屍體之焚化設施,亦混合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則屬前揭公告條件之廢棄物焚化爐,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操作。

三、另有關貴轄農牧用地或其他地目之土地,是否可興建動物屍體焚化爐及骨灰存放設施部分,並非屬前揭公告條件之管制範圍,應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用地主管機關查明其是否核准設立及符合土地地目用途。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本權責依前揭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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