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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之排放量申報計算方式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之排放量申報計 算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之排放量申報計算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公私場所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方式,分別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所測之檢測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於網路申報系統或排放量計算手冊提供之排放量試算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等 4 種方式,另前揭排放係數係指污染源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另依本署 101 年 9 月 6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之附表項次三(二)規定,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以最近 3 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之監測資料、檢測結果、自廠係數或排放係數方式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公私場所,其計算方法應符合上開公告之規定。

三、本案六輕工業區所轄工廠倘係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 101 年第 3 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倘係以最近 3 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結果應較單次定期檢測結果為客觀,趨近排放實際狀況,且符合管理辦法所明定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所測之檢測結果等規定。

四、本署未來將比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以最近 3 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規定管制精神,納入管理辦法修正參考。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予以判定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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