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係數估算基礎計算疑義案
要旨
函詢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係數估算基礎計算疑 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係數估算基礎計算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VOCs 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為 525公斤/公噸. 樹脂使用量,及 1000.000V 公斤/公噸. 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使用量,其中估算基礎之樹脂使用量係指經調和後之樹脂使用量,V 值係指原(物)料用量之 VOCs 含量百分比(%)。倘採用1000V 係數者,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業者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進行申報,倘主管機關依業者申報排放量查驗結果,經審核判定公私場所計算之季排放量不符「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時,得要求公私場所自次季起,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排放量計量方式計算。
二、有關貴協會函詢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之估算基礎原物料使用量計算,是否應排除填充料有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於銅箔基板製造過程,有因其所生產之產品需求,須於樹脂等原料中再添加非屬 VOCs 填充料之情形,應自行舉證該填充料確不含 VOCs ,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後,得將該填充料之使用量排除納入經調和後之樹脂使用量計算,據以計算該製程 VOCs 排放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