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請依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請依現場實 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公司,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請依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 (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塑膠、合成樹脂之生產者。前述所稱化學合成方法,係指以一種或多種物質共同作業產生所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
二、本案本署前於 101 年 12 月 12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10108825 號函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股份有限公司(諒達),貴局並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以彰環空字第 1010062451 號函復依該公司提供之物質成分資料表,係以異氰酸酯、聚醚多元醇透過化學合成等程序製成,認定該公司符合前揭公告條件,並請該公司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在案,惟該公司對於前揭認定仍有疑義,並提出相關文件(如附件)進行說明。
三、倘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確以購買上游廠商已化學合成之預聚體物料為原料,現場僅從事添加異氰酸酯等添加劑加工進行改良,並以灌注機射出成型,從事醫療器材製品軟枕之製造,非屬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塑膠或合成樹脂之生產者,則非屬前揭公告條件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本案請貴局依該公司相關文件及現場實際製程釐清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