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一號銅及感應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一號銅及感應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 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 品鑄造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一號銅及感應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所以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無添加其他熔劑或副原料進行純化或改變金屬成分之程序。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管制對象主要為達一定規模之公私場所以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無添加其他熔劑或副原料進行純化或改變金屬成分之程序。
二、倘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僅使用電解銅及第一號銅等原料,經感應爐熔解並鑄型為產品,確無添加其他熔劑或副原料進行純化或改變金屬成分之冶煉程序,且其所有電爐(感應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逕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