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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協會函詢會員公司所採用之連續式吸脫附接續焚化處理系統,蓄熱式高溫氧化爐(RTO)煙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濃度是否須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貴協會函詢會員公司所採用之連續式吸脫附接續焚化處理系統,蓄熱式高 溫氧化爐(RTO) 煙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濃度是否須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一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協會函詢會員公司所採用之連續式吸脫附接續焚化處理系統,蓄熱式高溫氧化爐(RTO) 煙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濃度是否須進行含氧量校正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11 條規定,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二、另查本署 92 年 7 月 15 日環署空字第 920047569 號函及 97 年4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970023832 號函釋示內容(如附件),蓄熱式焚化爐處理揮發性有機廢氣,其排氣中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且燃燒器未提供熱能,並無故意引進空氣稀釋之處理程序,非屬燃燒過程,其經蓄熱式高溫氧化爐(RTO) 處理後之排氣濃度,毋需含氧量校正,應以實測值計算。

三、本案貴協會會員公司製程產生之揮發性有機廢氣,倘經收集至蓄熱式高溫氧化爐(RTO) ,通過燃燒器加熱蓄熱陶瓷所形成的高溫區,予以破壞分解,且無故意引進空氣稀釋之處理程序,非屬燃燒過程,則依前揭排放標準第 11 條相關規定,其煙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濃度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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