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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陳情其應排除於本署列管公告第8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貴轄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其應排除於本署列管公告第 8 批應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其應排除於本署列管公告第 8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 千公噸/年以上者。惟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從事塑膠製品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塑膠(人造)纖維製品製造,符合本署公告第 8 批「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所列許可公告條件,且經貴局現場判定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核發業者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在案。惠請貴局協助督導業者應依許可證內容操作,加強?

染源設備之維護管理,避免空氣污染物逸散影響鄰近空氣品質。

三、前述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公告條件,所列各項原物料設計或實際使用量之管制規模門檻(納管業者污染排放量約達全部業者排放量 80% 以上),係經審慎評估污染排放特性、排放量規模、管制效益及對公私場所影響衝擊後,據以訂定。並無業者陳情書內容所指製程納管不合理之情形。

四、有關業者所指本署現行許可公告條件不合理,請本署協助釐清訂定正確的遵循標準或同意其解除列管一節,本署將參酌業者所提建議審慎評估後,納入後續許可公告條件檢討修正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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